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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消防工程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通知

2018-03-06 17:24:07  


各单位及相关人员:

为进一步规范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确保注册消防工程师按照规定达到相应的继续教育要求,公安部消防局研究起草了《注册消防工程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注册消防工程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不断提高注册消防工程师职业素养和执业能力,根据《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应当通过继续教育不断更新、补充、拓展知识和技能,完善知识结构,增强职业道德和诚信守法意识,提高综合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

第三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继续教育的对象是已经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第四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应当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完成继续教育课程。

第五条 公安部消防局统一管理全国注册消防工程师的继续教育工作,组织制定注册消防工程师的继续教育规划,建立、维护继续教育网络教学信息化系统。

第六条 根据公安部消防局注册消防工程师继续教育规划的要求,继续教育每年由注册消防工程师专家委员会办公室或一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编制教学课程并组织实施教学。各地可以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组织编写补充教学内容。

第七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专家委员会办公室或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组织或者聘请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理论水平高的业务骨干和专家学者,建设注册消防工程师继续教育师资队伍。

第八条 公安部消防研究所以及各建设工程消防技术规范编制管理组应当配合注册消防工程师继续教育师资队伍建设,配合完成教学课程编制。

第九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继续教育主要内容包括:消防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建设工程消防技术规范、消防技术标准、消防安全管理和其他消防新技术、新标准等

第十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每年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少于20学时。其中,消防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不少于4学时,消防技术标准不少于12学时,消防安全管理不少于4个学时。

第十一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继续教育采取网络教学形式,依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注册消防工程师业务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业务信息管理系统”)开展。

第十二条 实施继续教育的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制作教学视频并载入业务信息管理系统。

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登录业务信息管理系统,参加继续教育远程培训,并通过业务信息管理系统在线学习时长计算学时和接受课程测试。学时和测试合格结果作为注册消防工程师是否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相应的继续教育学时:

(一)由他人代替参加继续教育的;

(二)以不正当方式获取继续教育学时或者通过继续教育课程测试的;

(三)其他违反继续教育有关规定的行为。

注册消防工程师有前款行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依照《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同意不符合条件的教育培训机构开展继续教育工作的;

(二)提供虚假继续教育证明材料的;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非法利益的;

(四)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安部消防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册消防工程师继续教育五年规划(2018—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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